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爬山拍照时坠崖身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爬山拍照时坠崖身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金华一老师周末登山坠崖身亡,都爬到山顶了没想到出了意外, 你怎么看?
这应该是 个案,很少有这种情况发生,应该是身体不舒服等其它疾病,再有可能是起立后的昏厥发生意外的!登山一定要事先准备工作要到位!不能暂时性的头脑发热说走就走不适合无准备的行动——
保定曲阳三人结伴登山一人坠崖,二人隐瞒真相,十年后尸骨才被发现,你怎么看?
三名小伙伴相约去爬山游玩,其中一人失足坠崖,二人不敢声张并隐瞒了真相,10年后尸骨被发现,事情真相大白。
曲阳法院近日审结这起三人结伴爬山游玩,一人坠崖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判令同行的二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网络图
三人一同去爬山一人失足坠崖
曲阳某村的王某、张某、刘某三人是非常要好的伙伴,平时经常一起玩耍。 2005年农历正月十六日大清早,三人相邀一起去爬曲阳嘉禾山,并骑摩托车同往。爬山过程中,刘某不慎失足坠崖。王某、张某(当时年龄分别为16和19岁)各自回家后,未向家人提及刘某坠崖之事。
天黑后,刘某父母向王某、张某询问刘某为何没回来。王某、张某均称刘某爬山太快,二人追不上,到山顶后也未见到刘某,等了很长时间未见刘某出现,二人就下山回家了。第二天,刘某父母组织人上山寻找,未能找到刘某。
十年后,尸体被发现
2016年秋,一名爬山爱好者在一陡崖处发现一具骨骸,遂报了警。公安机关对发现的尸骨进行DNA鉴定比对,确认为刘某的尸体。刘某父母将王某、张某诉至法院。
曲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爬山具有危险性,三人结伴同行,从道义和法理上讲,三人之间即产生相互扶助义务,爬山过程中,三人应相互提醒注意安全。刘某不慎坠崖,王某、张某无法施救时,应及时报警、求助于他人或通知刘某家人,以赢得抢救时间,而王某和张某却选择沉默。主审法官依照《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判令王某、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外出游玩前应当将游玩路线、强度、责任、义务等明确告知参加者,以便于让参加者做出判断、选择。在危险发生时,除向他人求助和报警外,全体参加者应当在自身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遇害人进行力所能及的救助。
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那个时候就有了塑料友情?其实,类似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相约游泳一人身亡法院判决同伴不履行救助义务担责
2014年7月2日中午,周某(事发时14岁)、王某(事发时15岁)、宋某(事发时14岁)相约去游泳。游泳过程中,周某在瀑布跳水时不慎被水冲下瀑布溺水,王某、宋某二人受惊吓返回岸边,等待一会儿仍未见同伴起来后,二人开始沿河往下游寻找,经过二十多分钟寻找,二人无功而返。因害怕家长责骂,二人将周某的衣裤、鞋子丢弃,拿走其手机,并订立“攻守同盟”隐瞒周某溺水事实。
事后,周某父母多方寻找周某未果,同年7月7日下午,周某尸体在下游河中被发现。民警分别对宋某、王某询问时,二人才如实陈述事情真相。
2015年1月6日,周某父母向重庆永川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名同伴及其监护人共同赔偿14万余元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王某、宋某均系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宋二人面对周某的溺水,应当及时呼救而未及时呼救,没有尽到足够的救助责任,且事后隐瞒了周某溺水身亡的事实,应对周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周某父母未能尽到监护责任,放任周某到危险地段游泳,且周某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其在游泳过程中不注重自身安全和自我保护并作出危险行为。周某自身过错及其监护人没能尽到监护责任是周某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
法院判决两名同伴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由两名同伴及其父母分别赔偿原告1.9万余元。
什么是救助义务?
通常来讲,一个公民对另一个公民的救助义务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道德上的救助义务;一是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道德上的救助义务归人们的良心管辖,是自愿行为,在有能力救助的条件下选择不救助的人,受到的是其自身的良心和社会道德的谴责,无强制性义务。比如一个会游泳且受过救助培训的人,路过河边时,遇到一位陌生人掉到水里,他并不伸出救助援手,人们只能从舆论上谴责他,并不能要求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而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是有强制力的,如果负有救助义务人没有积极地履行救助义务,应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可以是法定的,如夫妻之间、父子之间的救助义务,也可以是先行行为引起的。如,人们基于共同意思而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处于某种环境时, 一方面临人身危险,另一方应给予力所能及的救助。这种伙伴之间的救助是一种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从司法实践中,如伙伴之间未实施救助的,一般均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希望这样的事情不再发生,同时也提醒大家,在结伴出行时,如果一方发生危险或遭遇危险,另一方或其他同行人有义务马上报警或告知。切记不要隐瞒事实,也许会耽误最佳救援时间。
文/保定晚报
编辑/贾阳阳
我觉得肯定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同伴坠崖不施救,本身就违背道德良知的,还隐瞒事实,无异于间接的谋杀同伴,很多人坠崖或者落水施救及时的话还是可以挽回生命的。如果因为同伴的不施救,还隐瞒事实,让别人不能他救,于情于理都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三人结伴登山一人坠崖,二人隐瞒真相,十年后东窗事发,二人判赔。
只能说死者遇人不淑,竟遭遇如此狠心朋友。不知道是不是该首先叹息他知人知面不知心呢?
若人死后真有灵魂,活着的这两位是否有过恐慌,死去的朋友是否曾经遁入他们的梦境,是否梦中质问过他们的良心呢?
可惜,一切都未知。我们看到的就是活着的两位安然度过了十年。若非死者尸骨被发现,他的离去将永远如石沉大海,没有出头之日。
在这里,我们谴责的不仅仅是活着的两人的知情不报,更要痛斥他们对生命的无视。当初伙伴坠崖,虽说基本九死一生,但是毕竟还是有点点微弱的希望。如果那两位早点通知警方,早点搜救,说不定坠崖之人会有一线生机。虽说这只是没有理由的猜测,但是,我们完全有理由这样设想一下。人生本来就是有无限的可能啊!
可惜,现在这一切都太晚了。
前两年,我们也曾从新闻中看到,某地几位小学生一起相约游泳。在游泳中,一位伙伴身亡。因为害怕被大人责骂,其余几个小学生,藏起他的衣服鞋袜,然后各回自家。分开前大家同时串好口供,一致说明,没有和这位小伙伴一起游泳,不知道他的去向。最后,过了数天后,淹死的小学生才被找到。
这两则新闻,多么如出一辙。可以看到,不论小孩和大人,在灾难来临时,都害怕承担责任并选择逃避。可见,有些人的劣根性是骨子里有的,它没有随着年龄的增长被消亡,反而愈演愈烈。
道义的课堂,不仅仅要开在学校,更应该设在人的心口。人只有常常自省自问,检视自己的言行,方知是否德行有失。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不论老幼,这些老祖宗说的话还是应该谨记在心才对。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爬山拍照时坠崖身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爬山拍照时坠崖身亡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